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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、誇張 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」第2點,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 112年12月15日以衛授食字第1122006438號令修正發布, 並自即日生效

來源:衛福部食藥署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

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1122006440號

主旨: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」第2點,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以衛授食字第1122006438號令修正發布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(並轉知所屬)。

說明:

旨揭發布令,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、本部網站「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」下「最新動態」網頁或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「公告資訊」下「本署公告」網頁自行下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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